老屋 大樓外牆安檢,就如汽車需要定期檢驗用意是一樣的。在台灣常有外牆磁磚掉落或是外牆石材砸傷路人,造成傷亡的事件,臺北市都發局率先推動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診斷申報制度,凡屋齡15年11樓以上的建物,北市將強制健檢。
並於109年2月立法正式實施,「台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2021年6月11日上路。2022年1月起推動公有建築物外牆申報,2022年7月再以分期分類推動私有建築物申報。
依照市府訂定的健檢項目與內容進行外牆結構健檢。
符合資格的建物所有權人或大廈公寓管委會須委託專業診斷檢查公司來協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未申報的建物所有權人或大樓管委會,依法處以一萬至五萬的罰款。診斷後如有公共安全疑慮,屆期未辦理改善或防護者可依法處以六萬至三十萬罰鍰
施工及完工比較圖
台北市 大樓外牆安檢 申報已經推動,您的大樓申報了嗎?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號:北市13 -13 – 4008 名稱: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33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申報人:指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二、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指置有專業診斷人員二人以上及專業檢查人員三人 以上,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技 術團體。
- 三、專業診斷人員:指完成培訓講習訓練達一定時數,經都發局認可,得受 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業務之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 執業結構技師。
- 四、專業檢查人員:指完成培訓講習訓練達一定時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一)領有營造工程管理、泥水、營建防水或建築塗裝職類之丙級以上 技術士證者。
(二)從事營建工程業、建築工程業、土木工程業、建物完工裝修工程 業或其他都發局認可之行業,並具有四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 驗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一定時數,由都發局公告之。
- 第 四 條 下列建築物應由申報人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 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並檢附申報書表及相關文件,依下列期限 向都發局申報:
- 一、地面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十五年,該年度 申報一次,其後每滿六年,該年度申報一次;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 滿三十年,該年度申報一次,其後每滿三年,該年度申報一次。
- 二、經都發局評定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自評定通知送達之日起 六個月內申報一次;符合前款規定者,並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 第 五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申報期限為應申報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 六 條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前,應由專業檢 查人員進行檢查,並製作檢查報告書,作為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 員判定之依據。 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結果,分為免改善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由專 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簽證負責。
- 第 七 條 都發局應於受理申報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結果屬免改善者,予以備查。
- 二、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結果屬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通知申報人 限期改善或進行安全防護措施。 申報案件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申報人補正,申報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 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未申報。
- 第 八 條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 診斷檢查或申報有不實情事,都發局得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起三 年內,不得再為認可。
-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相關文件,由都發局另定之。
-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帝佑營造外牆安全檢查能力
帝佑外牆修繕(外牆拉皮)服務,擁有三十年以上的專業經驗,並且擁有外牆安全診斷專業人員資格,已取得都發局認可。
協助您了解外牆的飾面材料問題、建物天災破壞、人為因素及外牆材料衰減等相關問題。
外牆安檢程序
- 受檢外牆建物建立資料庫
- 大樓外牆作業環境風險評估,勞動檢查處高危險性作業申報
- 轄區警局施工路權申請及大樓環境管制計畫
- 召開大樓安檢施工協調會說明
- 規劃大樓外觀安檢管制隔離區域
- 進行外觀安檢作業
- 外牆異常狀況拍照紀錄及標示
- 即將掉落的外牆飾面清除
- 檢測損害統計及分類
- 製作書面報告
- 提出外牆安檢成果報告
- 提出外牆修繕計畫
- 向建管處外牆安檢診斷作業申報及補助款申請